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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4 | 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资产报损需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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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保险  公司  企业  物资  资料 
 

一、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一)、企业现金损失确认需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1. 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说明:现金盘点表一定要有财务主管,现金保管人,记帐复核人亲笔签名。

2. 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说明:现金保管人对损失现金的经过,原因说明,自述材料一定为本人亲笔签名。

3. 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的说明。

说明:由于现金保管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财务负责人出具责任报告书。

      由于财务负责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公司最高管理层出具责任报告书。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的司法涉案材料。

说明:公安机关或检查院的立案证明,结案证明。

 

 

(二)、企业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坏帐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提供的证据资料:

1.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取的法院的破产公告。

2. 债务人被依法清算的,应有从法院取的的清偿文件。

3. 债务人被依法撤销的(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的),要有当地政府的行政决定文件。

4. 债务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要有相应管辖权工商理管部门出具的吊销证明。

5. 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债务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a. 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的债务,应有债权人销售主管人员的三年以上无销售说明,催讨债务的电话清单或者单位派遣催讨记录的清单,挂帐年度和报损年度的往来明细帐复印件。资不抵债的债务人,应取得债务人的当期的财务报表。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6.  因债务重组形成的坏帐损失

a双方自愿的,应取得双方签定的债务重组协议复印件。

b如为法院判决的债务重组应取得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C国有企业债转股的,应取的相应有批准机构的批准债转股的文件的复印件。

7.  逾期不能收回的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

a. 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b. 法院的执行书或者法院的终(中)止执行书

8. 单笔数额较小的(1000元以下)

a. 由企业单位做出专项原因说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b. 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确认需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一)、存货

1、存货盘亏的认定证据

 (1).企业自身的存货盘点表(必须有相关经办人员的亲笔签名)

 (2)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存货具体保管人员对存货盘亏情况的自述材料(包括原因,数量,单位,金额)并经本人亲笔签名。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最近该项或该批存货购进发票的复印件,或者提供本企业发出存货所采用的计价方法的证明材料。

  (5)企业管理层对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金额的内部文件。

  (6)盘亏存货如有赔偿金额的,应扣除赔偿金额后的余额为盘亏损佚。

2、.报废,毁损的存货损失的确认需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1)较大企业单批或批量较小的存货有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所有企业单项或批量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比如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督局,卫生防疫站或者行业技术鉴定部门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如本地区的有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理赔情况说明书。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小企业中企业法人出具出明并亲笔签名,大中型企业由董事会下发的情况说明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出具的处理存货的情况说明,提前处理的应提供处理残值收入的凭证复印件)

  (6)企业内部有责任认定的,应取得法人或企业董事会对责任,赔偿金额说明的内部文件。

3.被盗的存货损失的确认需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末破案的应提供公安机关的方案记录,已破案的应提供公安机关的破案和结案的证明记录。

 (2)涉及责任人的由企业法人或者董事会出具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理赔情况说明书。

(二)、固定资产

1.盘亏的固定资产损失的确认需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1) 企业的固定资产盘点表。

(2)企业法人或主管固定资产的部门盘亏情况说明(指一般占固定资产10%),单项或批量(指一般占固定资产10%以上)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如本地区的有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法人或者董事会出具的责任认定说明或内部核准文件。

    2.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的确认需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1)小企业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企业单项或批量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比如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督局,卫生防疫站或者行业技术鉴定部门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如本地区的有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 ,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内部关于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小企业中企业法人出具证明并亲笔签名,大中型企业由董事会下发的情况证明审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理赔情况说明书。

3. 被盗的固定资产损失的确认需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1)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末破案的应提供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已破案的应提供公安机关的破案和结案的证明记录。

(2) 涉及责任人的由企业法人或者董事会出具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理赔情况说明书。

(三)、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损失需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1) 停建:由建设局或建委出具的停建项目的文件;

(2) 停建或拆除:由建设局、建委或规划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 报废、废弃的:大中型企业由股东大会、中小型企业由企业法人出具的有关该项在建工程报废及废弃的原因说明、鉴定意见及全体股东或企业法人亲笔签名的核批文件。如该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数额较大,还应提供行业专家(如建筑师、造价师的签字及相应的执业证书编号)的技术鉴定意见。

(4) 该在建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或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核确定的实际工程项目投资额,包括提供企业的明细帐页复印件,预算书及工程进度的测算书等相关资料。

 2. 在建工程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损失需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1) 由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资料,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等;

(2) 涉及责任人的由企业法人或者董事会出具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理赔情况说明书。

(四)、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盘亏的认定证据

 (1).企业自身的工程物资盘点表(必须有相关经办人员的亲笔签名)

 (2)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工程物资具体保管人员对存货盘亏情况的自述材料(包括原因,数量,单位,金额)并经本人亲笔签名。

 (4)盘亏工程物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最近该项或该批工程物资购进发票的复印件,或者提供本企业发出工程物资所采用的计价方法的证明材料。

  (5)企业管理层对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金额的内部文件。

  (6)盘亏工程物资如有赔偿金额的,应扣除赔偿金额后的余额为盘亏损佚。

2、.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损失的确认需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1)较大企业单批或批量较小的工程物资有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所有企业单项或批量较大的工程物资,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比如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督局,卫生防疫站或者行业技术鉴定部门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如本地区的有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理赔情况说明书。

  (4)企业内部关于工程物资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小企业中企业法人出具出明并亲笔签名,大中型企业由董事会下发的情况说明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出具的处理工程物资的情况说明,提前处理的应提供处理残值收入的凭证复印件)

  (6)企业内部有责任认定的,应取得法人或企业董事会对责任,赔偿金额说明的内部文件。

3.被盗的工程物资损失的确认需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末破案的应提供公安机关的方案记录,已破案的应提供公安机关的破案和结案的证明记录。

 (2)涉及责任人的由企业法人或者董事会出具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理赔情况说明书。

 

三、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需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一)、无形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需要提供的证据:

 (1) 省科委或其指定的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过时、淘汰、落后无使用价值的证明;

(2)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签章证实的有关该无形资产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价值,或生产的商品已无市场销路,技术含量过低的书面声明;

(3) 外购的无形资产,应提供合同书确认的使用年限,由法律规定的提供法律规定的年限;两者都无的,按十年摊销期限提供资料;

(4) 由企业主管负责人签字的无形资产的剩余价值和转让或回收情况说明书;

(二)投资发生永久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需要提供的证据:

(1) 提供被投资方破产公告复印件,破产清偿文件复印件;

(2) 由主管工商部门注销、吊销的文件复印件;

(3) 政府部门行政决定文件复印件;

(4) 由有权出具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

(5) 由企业法人或者董事会出具的资产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的说明书;

(6) 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指的是清算组出具的经过法院核准的分配情况书复印件;

(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需要提供的证据:

(1) 由企业董事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自述说明;

(2)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或主管负责部门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3) 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由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定报告 ;实物形态由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督局、卫生防疫等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4) 由企业法人或者董事会出具的资产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的说明书;

 

四、资产评估损失的认定需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1) 由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或转发的文件复印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 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复印件;

  (3) 主管部门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指国有资产控股或100%拥有所有权);

    (4) 各单项资产已纳税的税款交款书复印件;

    (5) 免税改组业务涉及的各项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的税款交款书复印件;

    (6)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主体)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需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1)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复印件

(2) 专业技术部门(指建设局、建委、城管大队相关部局)出具的证明;中介机构(有资格的中介机构)鉴定的评估报告复印件

(3) 购置或建造时的原始凭证、发票、合同、建造时的项目工程决算书复印件(以及提取及摊销折旧方法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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